(2007年12月修正)
总 则
第一条 瑞金市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书法家自愿组成的专业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瑞金市文学艺术联合会和江西省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瑞金市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广泛团结、组织全市书法家、书法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市书法事业、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会 员
第四条 瑞金市书法家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团体会员:本市所辖各乡镇书法小组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央、省辖驻市单位的系统书法小组,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提出申请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上积极进取或热心于书法艺术事业的组织工作者,具有相当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会员介绍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入会基本条件包括:1、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2、在书法理论上有一定修养;3、在书法教育、组织工作上有较为突出贡献。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后宣布除名。
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12个月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同自行脱会,理事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会员除名。
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教育后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会。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工作的义务,有为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七条 本会会员因触及刑律的其会员资格自然消除。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视其情节轻重,本会有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会籍的权利。
任 务
第八条 本会以最广泛团结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九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鼓励会员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专业水平。
第十条 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组织书法展览、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繁荣书法创作,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十一条 重视、支持基层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和提高。
第十二条 致力于对外书法交流,加强与上级和兄弟书法团体以及书法家的联系和合作,以促进友谊、扩大影响、繁荣创作、侦进本市书法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权利机构是瑞金市书法家协会会员大会,其职责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全市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常务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多做奉献的义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可以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由主席团聘任。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支持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瑞金市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瑞金市书法家协会简称瑞金书协,会址设在瑞金市城区。